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备案、审核、批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09   浏览次数: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



冀财202311

鐩寸嚎 4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备案、审核、批准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优化政府采购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政府采购备案、审核、批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批准

(一)适用范围

1.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供水、供电、供暖、燃气、批量集中采购的汽柴油除外),应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手续。

2.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我省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批量集中采购、框架协议、网上商城采购的,应将政府采购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涉密政府采购,按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批准手续。

4.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市以上财政部门批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采购方式批准权的省财政直管县,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再经设区市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二)办理程序

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等文件要求,认真确定政府采购需求和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

政府采购计划通过河北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填制非进口采购计划模块实施。办理手续时,应附以下材料:

1.政府采购预算复印件或年度预算批复前已上报财政部门预算二上数据系统截图

2.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

3.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

4.采购意向公开截图。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采购时间紧急,采购意向公开不能满足30日的,填报采购计划时可提交紧急说明

5.采购人应该按照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开展采购活动,确需变更方案的,应在填报采购计划时提供情况说明并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

6.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项目,应上传发改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材料,如发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表

7.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项目,采购人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根据采购方式的法定适用情形要求提供采购方式适用说明

8.对采购需求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需要一次整体采购(签订一份合同)跨年度实施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可一次办理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采购计划备案和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合同。采购人出具《跨年度安排预算采购人承诺和财政部门主管业务机构意见表》后(附件1),其中采购预算填不超过3年的预算总额,由采购人将其维护录入。以后年度预算下达后通过补录合同备案模块关联合同备案

9.省、市、县联合采购项目,由采购人(采购牵头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发文,采购计划备案、审核和合同、分签合同备案由省、市、县采购人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

10.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法定情形,拟直接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报财政审批时应提供单一来源申请;能够证明采购唯一性的专家论证意见;市场调查情况和单一来源采购最高限价确定情况;在中国河北省政府采购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证明以及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1.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项目,报财政部门备案时应提供: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说明(采购进口产品时,需说明拟采购进口产品名称、品目编码、进口产品应用场景、必须采购进口产品的原因和鼓励进口、限制进口、其他进口的依据),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附件3)和进口产品论证专家组名单(附件4,资金来源证明和其他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12.其他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计划审核

(一)适用范围

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除外)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设区市以上财政部门报请核准。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

(二)办理程序

采购人通过河北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填制进口采购计划模块实施。采购人应上传以下内容:

1.进口产品采购情况说明。采购人应提供采购进口产品说明,说明必须采购进口产品的原因和鼓励进口、限制进口、其他进口的依据以及是否符合进口产品审核指导标准要求,并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

2.拟采购产品属于鼓励进口产品的,上传进口产品采购申请表(附件2)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3.拟采购产品属于限制进口产品的,上传进口产品采购申请表(附件2),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附件3)及进口产品论证专家组名单(附件4)和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此外,拟采购限制进口产品属于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出具发改部门意见;属于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出具科技部门意见

4.拟采购产品属于其它进口产品的,上传进口产品采购申请表(附件2),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附件3)及进口产品论证专家组名单(附件4)或者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5.政府采购预算复印件或年度预算批复前已上报财政部门预算二上数据系统截图;

6.单一来源进口产品采购项目,除上述材料外还应上传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业人员论证意见(附件5)、市场调查情况和单一来源采购最高限价确定情况、单一来源公示截图、公示无异议证明以及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公示有异议的上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补充论证意见;

7.其他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批准

(一)适用范围

1.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2.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二)办理程序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通过河北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填制()进口采购计划—变更采购方式模块实施。变更采购方式项目应上传:

1.变更采购方式申请;

2.采购公告截图、废标(中止)公告截图;

3.投标人不足3家证明;

4.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5.采购人、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6.其他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四、框架协议备案管理

)采购方案审核备案

集中采购机构和主管预算单位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拟定采购方案,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将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或备案。

采购方案审核备案,通过河北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填制采购方案模块实施。

(二)入围框架协议备案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和入围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并在框架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框架协议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备案入围框架协议,通过河北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备案入围框架协议模块实施。

)补录框架协议计划

采购人在框架协议需求征集期内未填报采购计划但框架协议有效期内确有采购需求的,可以补录框架协议采购计划。补录时采购人应上传补录框架协议采购计划申请。

补录框架协议计划,通过河北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填制框架协议计划模块实施。

)框架协议采购合同备案

框架协议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框架协议采购合同备案,通过“河北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填制框架协议合同备案”模块实施。

五、政府采购计划作废

因特殊原因,政府采购计划无法正常执行时,可申请作废采购计划。作废采购计划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采购计划未使用;

2.采购计划已发布废标公告。

六、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采购合同备案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已办理采购计划备案、进口产品审核、采购方式变更手续,并依法实施采购程序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公告(涉密项目除外)的项目,在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前,均应办理采购合同备案手续。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通过河北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填制合同备案模块实施。备案时应上传以下资料:

1.中标通知书

2.中小企业预留合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或者合同分包的,上传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其中执行招标投标法的工程项目还应上传招标文件

3.其他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追加(补充)合同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签订前追加(补充)计划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追加(补充)合同供应商名称、标的物名称、单价、规格参数等详细信息应与原合同一致应上传以下资料:

1.追加(补充)合同备案的情况说明;

2.政府采购预算复印件或年度预算批复前已上报财政部门预算二上数据系统截图

3.其他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追加合同备案通过河北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追加合同备案模块实施。追加合同备案时上传资料内容参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办理。

(三)补录合同备案

因特定原因无法按正常程序实施合同备案的项目,应补录合同备案。

补录合同备案通过河北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补录合同备案模块实施,采购方式选择自行采购。补录合同备案时应上传以下资料:

1.补录合同备案情况说明,包括补录原因、采购程序、采购中标(成交)结果等内容

2.办公用水、电、暖(含热、冷,由供热公司提供)、燃气、汽柴油(批量集采)项目,有合同的上传合同,如无合同的上传缴费通知或其它证明材料

3.统招分签项目,分签单位上传统招单位办理的采购实施计划

4.其他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

1.采购人承担办理政府采购事项备案、批准、审核的主体责任,对采购项目和备案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采购人要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认真落实采购主体的相关职责。采购人应按照河北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模块中设计的政府采购备案、批准、审核事项办理流程和岗位实施。

2.主管预算单位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和采购计划实施工作负有指导、监督、管理职责,应加强所属预算单位采购计划统计分析,强化统筹协调,科学合理安排采购项目实施计划,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不断提高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应建立健全审查机制,对所属预算单位开展的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工作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强制标准的或不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不得审查通过,不得开展下一步采购活动。

3.科研急需采购、涉密政府采购、疫情防控绿色通道采购、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紧急采购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4.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事项备案、审批、审核的通知》(冀财采〔202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跨年度安排预算采购人承诺和财政部门主管业务机构

意见表

2.进口产品采购申请表

3.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4.进口产品论证专家组名单

5.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河北省财政厅

                                                                                                                                                                                                   2023721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鐩寸嚎 7 鐩寸嚎 8 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3724日印发

附件1

跨年度安排预算采购人承诺

和财政部门主管业务机构意见表


采购人(盖章)


项目名称



项目概况






采购人承诺

项目总投资 万元, 年已安排预算 万元,承诺保证 年安排预算 万元, 年安排预算 万元, 年安排预算 万元。

主管预算单位意见



(盖章)

财政部门主管业务机构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



附件2

进口产品采购申请表

采购人(盖章)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金额


进口产品采购金额


进口产品名称



进口产品品目编码


进口产品应用场景





进口产品采购原因







附件3

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采购人(盖章)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金额


进口产品名称


进口产品采购金额


进口产品采购原因


专家论证意见







专家签字:

附件4

进口产品论证专家组名单

专家姓名

专业及职称

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









































注: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附件5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专业人员信息

姓名:

职称:

工作单位: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的表达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

专业人员签字


日期

注:本表格中专业人员论证意见由专业人员手工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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