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18   浏览次数:

北 省 财 政 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

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各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省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决策部署,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要求,做好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各地区、各部门要规范政府采购资格条件设定,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提高预付款比例,积极探索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有效模式,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政策,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二、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预留中小企业份额政策。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前提下,按照统一质量标准,2022年下半年该部分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提高至40%。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应将本地区落实情况于615号前报送省财政厅。

四、加强督导监督,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预算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采购项目进行再评估,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在完成预留任务的基础上,努力提高预留份额比例。对非预留项目,应当按照财政部的部署安排,第一时间提高对中小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同时,根据项目特点、市场调查情况、竞争程度、利润等,在国家规定的优惠幅度内,努力提高价格评审优惠幅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采购预算审核和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强化对采购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关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落实政策情况,综合采取监督检查、绩效评价、考核通报等形式,督促各级预算单位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对于未按规定预留份额、落实价格评审优惠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省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情况,作为对省直部门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市县绩效考核指标,定期汇总、通报各地区、各部门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情况。

五、做好预留份额和执行情况定期报送工作。

1.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负责汇总本地区的情况,省直各部门负责汇总本部门情况,于66日之前将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情况对照表(附件2)、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统计表(附件3)加盖公章后报送省财政厅。

2.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定期报送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变动情况。6月份每周报送一次(每周一报送),自7月份起,每月报送一次(10号前报送),无变化的邮件告知,有变动的,填写相应的附件,加盖公章后报送财政厅。

以上电子数据及加盖公章后的扫描件均通过邮箱报送。

3.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一淼

联系电话:0311-66650917 0311-66650998

报送邮箱:491645654@qq.com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2.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情况对照表

3.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统计表



河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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