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医国资〔2020〕4号河北中医学院定标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10-18   浏览次数:

河北中医学院定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的通知》(石住建规[2020]1号)文件精神,为合理运用“评定分离”的定标方法,实现招标项目“评优定优”目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部门要求采用“评定分离”的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定标方案


第三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推荐定标候选人3~5家,具体数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四条 定标采用直接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所有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进行一次性票决排名。票决采取投票计分法,即每位成员对所有定标候选人择优排序进行打分,最优的N分,其次N-1分,依此类推,按总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得票数(总分)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数(总分)相同的定标候选人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名,具体细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五条 可根据项目概况和自身实际需要,选择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作为定标因素。定标因素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六条 中标候选人数量为3家,并在选择的定标方法中明确推荐规则。


第三章 定标程序


第七条 组建定标成员库,并报上级要求的市或区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成员库每年动态调整一次,成员库人数不少于35人,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二)学校招标和采购领导小组成员;

(三)学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四)省教育厅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第八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7人以上单数。

(一)定标委员会应从定标成员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党委书记或院长可以从学校内部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定标委员会应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党委书记或院长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第九条 定标会应在省、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评标场所,或学校具备音频、视频监控设备的场所召开。并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条 召开定标会,确定中标候选人。

(一)招标代理机构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清标及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考察、质询情况等;

(二)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标结论、提醒注意事项;

(三)定标委员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所有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择优排序打分,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四章 公示及公告


第十一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天内,对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内容包括:定标候选人名单(有排序)、定标时间、定标方法、拟中标人等内容。公示期内对定标结果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提出的针对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异议,无论调查结果是否属实,均不改变评标委员会已确定并公示的定标候选人名单。

第十二条 发布中标人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发布中标人公告(公告发布时间与中标通知书签发时间应当一致),中标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和项目负责人等。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三条 定标过程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定标候选人有亲属关系的,或其他有可能影响定标公正性情况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与定标会。

第十五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定标的评审、比较和推荐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定标行为,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相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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