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医国资〔2020〕1号河北中医学院关于印发《学校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18   浏览次数:








冀中医国资20201




河北中医学院

关于印发《学校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通 知


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单位:

《河北中医学院学校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经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中医学院

2020229




河北中医学院

学校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集中采购和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学校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的,采购方式和程序依本法实施;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参照政府采购的要求实施。

第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活动遵循物有所值、公平高效、透明规范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 采购方式及选用要求


第四条 公开招标,是指学校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学校集中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五条 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供应商邀请名单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章第十四条办法产生。

第六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七条 竞争性磋商,是指学校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评审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八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九条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不存在不合理条款或招标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过两次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开标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可以采用本《细则》中相应采购方式采购。如果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招标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责成采购人或采购代理修改招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1. 招标或采购


第十一条 编制招标采购文件。

招标采购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采购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包括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采购文件售价;公告期限;投标截止时间、开启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发布公告的媒介。

(二)投标人须知。除招标采购公告内容外还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采购内容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投标无效情形;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时间、开启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三)评审办法,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货物和工程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货物和服务项目的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工程项目价格分可采取低价优先法、全体平均报价法、次低报价法,双向扣分。

(四)合同条款及格式

(五)供货要求,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设备需求一览表;技术性能指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要求。

(六)投标或响应文件格式

第十二条 发布招标或采购公告或发出采购邀请书。

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告,同时在学校官网公告。

(一)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招标公告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原则上最短不得少于8个工作日。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原则上最短不得少于6个工作日。

(三)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自采购公告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原则上最短不得少于10日。

(四)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投诉质疑电话。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国有资产管理处。

国有资产管理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纪检监督部门。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五)采购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1日的,采购人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三条 发放招标或采购文件。

按招标或采购公告或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免费发放采购文件。发放时间截止后,供应商报名数未达到开标要求的,可适当延长招标或采购文件发放期限。

第十四条 组织踏勘现场。

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拟组织供应商踏勘现场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踏勘现场的时间、地点和相关注意事项。采购人对踏勘现场过程中提出的问题,需要做出有约束力答复的,应通过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答复。踏勘现场过程中各方不得泄露、询问供应商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1. 投标或响应


第十五条 投标人(指递交投标或响应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以下名称同义)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审小组应当认定其响应文件无效,并书面报告学校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其投标或响应文件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或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和采购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或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或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或响应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十七条 为规范投标人的响应行为,所有项目应实行响应保证金制度,形式、金额、退还要求在标书中做出详细规定。未中标投标人的保证金在公示期结束后及时退还,中标投标人的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及时退还。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递交投标或响应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不得开标。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递交响应文件的投标人不得少于2家。

第十九条 开启标书或响应文件。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在招标或采购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投标或响应文件。递交投标或响应文件的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程序如下:

(一)宣布开标会议纪律;

(二)宣布参加开标会议的组织机构、监督部门和人员情况,质疑和投诉受理部门和注意事项;

(三)核验各投标人授权情况和保证金情况;

(四)投标人代表检查确认投标和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五)宣读投标人名称及约定应公开的信息,工作人员做好记录,投标人代表当场签字确认;

(六)开标会议结束。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对开标会议全过程录音录像备查。


  1. 评审或谈判


第二十条 组建评审小组。

开启投标或响应文件前1日,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申购部门从学校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评审小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成员在评审结束前保密。申购部门代表不得任评审小组组长。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评审和谈判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或谈判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和申购部门代表身份,对专家在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领导小组报告;

(二)宣布评审和谈判纪律;

(三)公布供应商名单,告知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审和谈判小组推选组长;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评审和谈判小组的要求介绍采购相关政策法规、采购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评审和谈判小组依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申购部门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审结果;

(九)评审和谈判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专家支付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申购部门代表可以在评审和谈判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

第二十三条 评审或谈判小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响应人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人;

(五)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或者相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四条 评审或谈判小组根据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或谈判报告。评审或谈判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供应商名单和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三)评审方法和标准;

(四)开启响应文件记录和评审或谈判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五)评审或谈判结果,确定的供应商名单;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审或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评审或谈判小组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审或谈判小组成员的更换等。

第二十五条 评审或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或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评审或谈判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或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评审或谈判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二)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

(三)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申购部门代表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审纪律的行为。

评审小组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第二十九条 评审或谈判小组发现招标或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应当停止评审或谈判工作,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国有资产管理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或采购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三十条 采购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或谈判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申购部门代表、评审或谈判现场组织人员外,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审或谈判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或谈判现场。

有关人员对评审或谈判情况以及在评审或谈判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审或谈判小组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审或谈判小组。

对评审和谈判全过程录音录像备查。


  1. 中标与合同


第三十一条 中标结果公告应与采购公告同一媒体同步发布。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或谈判专家名单。

按照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要求进行中标公示。

第三十二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申购部门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第三十三条 申购部门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三十四条 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申购部门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随《河北中医学院招标和采购管理办法》一同发布并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解释。










鐩寸嚎 42 鐩寸嚎 43 北中医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02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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